【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台北市衡陽路老字號酸梅湯業者,以「公園號」三字申請商標註冊,智慧財產局以商標與彰化另一家飲料業者商標相似而未准註冊;改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公園號」酸梅湯知名度高,商標應受保護,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發回智產局依判決見解重審。
位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園旁的「公園號」酸梅湯已有五十多年歷史,曾被許多名人、美食節目及國內外媒體推薦及報導,去年底並獲台北市文獻委員會選為「台北市百家老商號特展」商家之一。
「公園號」業者歐德蕙一度想註冊商標,卻發現利朋公司早在十多年前,就以「公園號」三字註冊為果汁、酸梅湯等飲料商標而作罷。但持續注意利朋公司商標在二○○九年底期限屆滿後,未再申請延展註冊,去年四月向智產局申請登記為果汁、酸梅湯等飲料商標。
但智產局認為,「公園號」酸梅湯申請登記商標,與彰化縣飲料店陳姓業者獲准註冊的「公園」商標相似,且賣的都是飲料,消費者易混淆誤認,未准註冊。
歐德蕙提訴願被打回票,即以智產局為被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公園號」商標經她的家族長期使用五十多年,已成為著名商標,知名度較陳姓業者飲料店商標高,且商標外觀、讀音都不同,消費者不會混淆,請法官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利朋公司與彰化陳姓飲料業者都在十三年前取得商標權。當時智產局審查認為,利朋以公園號登記為汽水、果汁等飲料商標,陳則登記為飲料店商標,兩者服務性質不同,讓這兩個相似商標並存多年。
法官認為,智產局當年既准兩商標並存,就不得對歐德蕙申請公園號商標案有差別待遇;且歐德蕙家族長期在使用「公園號」商標,在市場處於較強勢地位或擁有著名商譽,屬善意使用商標應受保護,因此撤銷原處分和訴願決定。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