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home online/文/陳曉莉 (編譯) 2012-11-19】

三星於法院文件中指出,幾乎可以確定蘋果與宏達電的和解包含了某些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這樣一來便會打破蘋果宣稱三星的專利侵權會造成永久傷害,而且無法透過授權金解決的說法。

三星在上周五(11/16)要求法院強迫蘋果提交與宏達電(HTC)的和解內容,三星想知道此一和解內容是否包含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若答案是肯定的,將主張蘋果不得以造成無法挽救的後果為由來禁售三星產品。

宏達電與蘋果在日前宣布達成全球和解協議,撤消彼此間的專利訴訟,並簽署涵蓋雙方現有與未來持有專利的10年授權協議。

另一方面,蘋果已在美國贏得了與三星的專利訴訟,同時提出永久禁售侵犯相關專利之產品的請求,禁售公聽會預計於12月6日舉行。

三星於法院文件中指出,幾乎可以確定蘋果與宏達電的和解包含了某些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這樣一來便會打破蘋果宣稱三星的專利侵權會造成永久傷害,而且無法透過授權金解決的說法。

專利部落客Florian Mueller則分析,法院清楚知道,若只根據專利是否可被授權來作為禁售令的發布與否,將會阻礙市場上的和解或授權意願,特別是此一和解是私下的,而非公開、公平、合理與非歧視(FRAND)專利授權。

Mueller還說,蘋果也能延後與宏達電的和解協議,等到法院釋出三星產品的禁售令後再執行相關交易,因為對蘋果而言,三星是個比宏達電更具威脅的對手。(編譯/陳曉莉)
 
立法院於11月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於98年12月11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次審查會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五)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原擬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惟因無法取得各界共識,為順利推動專利法修正案,農委會經衡酌國內產業現況及開放後可能之衝擊,認為目前植物仍有品種權保護,可暫緩開放植物專利,將來視國內科技發展情形及產業實際需要獲致共識,再提出修正,故開放動、植物專利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研修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工作,智慧局已積極進行中。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方網站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美國總部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都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兩地車程只要五分鐘,附近是美國國會山莊。這裡不僅是美國政治和經濟的中心,同時也是全球科技大廠專利訴訟的一線戰場。
歐美科技大廠包括蘋果、德儀、摩托羅拉、RIM、諾基亞和美光等都曾是眾達的客戶,該事務所國際貿易委員會業務負責合夥律師哈伯(Blaney Harper)參與多起跨國企業ITC專利大戰攻防,是眾達處理ITC全球最高主管,並且是美國最受CEO信賴的智財軍師之一。
他觀察,台灣公司科技發展並未落後美國公司,並知道知識產權可以用來保護企業投資以及創新,但相較歐美業者,台灣公司專利布局仍是相對落後。本報記者親赴華盛頓特區採訪,請他分享專利攻防四大致勝心法。
第一、及早布局。美國大企業有一套系統來鼓勵及要求技術人員儘早提出及規劃專利。雖然不是每個發明都會申請為專利,但是發明初期就記錄下來,確保每一項創新的研發價值。
第二、重質又重量。企業透過先前審核專利揭露書的經驗,了解專利價值及申請必要性,同時透過收購關鍵專利,強大自己的專利庫。
第三、消極防守不如積極攻擊。專利資產是防禦的盾牌,也是攻擊的槍砲。盾牌讓對手不容易將自己排擠出市場。專利戰爭有九成以上以和解收場,透過專利訴訟向對手取得授權金,可以墊高對方成本,讓自己獲得更佳競爭優勢。
第四、點石成金。美國企業將專利視為投資回報,有些是透過授權獲得權利金,把自己用不上的雞肋專利,授權其他企業,發展商用化產品,將原本擺在牆上的專利轉為獲利。
哈伯建議,台灣高科技公司應重新審視專利申請程序及策略,鼓勵研發人員撰寫更多的專利揭露書,透過專業委員會審核,累積強大專利資料庫。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黃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