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04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吳泓勳/台北報導】

另外,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企業提告營業秘密外洩,需先舉證自身已作好保密措施,且企業如何確認內部未擁有別家的營業秘密,避免受攻擊,是一大挑戰。

為保障台灣產業研發成果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增加刑事責任、加重境外處罰、公務員洩密加重刑責1/2,以及不法所得超過上限加倍處分等4大方向。林瑞彬強調,過去各產業最喜歡聘僱有經驗員工,但修訂案過關後,反而容易產生營業秘密風險,企業必須具備內控流程,盤點、確認員工工作內容或製品不涉有前公司的營業秘密。
 
新專利法於今年元旦正式上路,但立委發現,現行條文規定,新型專利出現一案兩請的狀況時,若通過發明專利審查後,新型專利權則「視為自始不存在」,將導致新型專利權無法延續,衝擊國內產業,因此提案改為「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日期:2013/01/04 【經濟日報╱記者林昶宏/台北報導】

延宕多時的大陸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可望於今年第一次人大常委會後通過並實施;全國商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主委賴文平指出,新規上路後,台商不需擁有馳名商標,就能「打假」。

由於大陸現行商標法存在缺陷,造成惡意搶註問題層出不窮,台商若擁有馳名商標有助打擊惡意搶註行為,但馳名商標認定門檻高,現階段獲得馳名商標的台商不到30家;此次商標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只要商標顯著性高、具備一定影響力,均可透過新規打假維權。

賴文平表示,此次商標法修正草案除了解決商標被惡意搶註,也在審定商標被惡意異議及商標與字號衝突等問題上著墨。

新規實施後,初審公告期間,只有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提出異議,且商標局將介入審查異議的合理情況,若異議無根據,商標局可直接頒發商標註冊證。  

 
日期:2012/12/27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國內企業近來屢遭國外大廠以「專利訴訟」打擊,前副總統蕭萬長昨(25)日建議政府,運用可掌控的閒置資金成立「創新發展基金」,鎖定國內企業所需專利,併購或投資具有資金需求的國外企業,協助產業取得智財權。
 蕭萬長昨天以「以積極態度迎接未來挑戰-臺灣的全球經濟戰略」為題,在總統府月會中發表專題報告。
 蕭萬長指出,今年是世界經濟動盪的一年,也是台灣非常辛苦的一年。大家都想知道目前經濟困境究竟是來自景氣循環的短期因素,還是結構性長期因素?從過去許多檢討來看,結構因素才是目前經濟困境的關鍵。
 他說,台灣多年來發展出許多極具效率的廠商,擅長改良製程和降低成本,成為國際許多產品主要的代工廠商,卻因缺乏關鍵技術與創新,為確保生產優勢,這些廠商選擇外移或採用國內接單、海外生產方式,造成國內就業機會流失,產業逐漸弱化。
 台商過去藉由對大陸投資帶動相關產業的貿易,加上兩岸產業已逐漸形成垂直分工,出口高度集中於大陸,「這種現象並不利於我國的經濟穩定」。
 由於我國主要貿易競爭對手韓國在區域經濟結盟上積極佈局,但台灣完全被排除在多數自由貿易談判之外。蕭萬長建議加快市場自由開放的步伐,不僅要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並促使臺灣產業快速升級轉型。
 他說,我們不是為了ECFA、TPP才開放,而是要認識到,經濟自由化是對產業轉型有利,所以開放應該是自主的、積極的,不是迫於形勢才開放,更不該只有小腳放大,扭扭捏捏的開放。
 蕭萬長表示,台灣應將自己定位為全方位的「亞太加值服務中心」,在製造之外增加服務內涵,引入科技元素,增加創意與文化的內涵,讓服務更為精細與精緻,在產品上則增加系統設計與解決方案。
 為強化創新,蕭萬長也建議政府,考慮運用政府可掌控的閒置資金成立「創新發展基金」,協助擴大我國的創新能量。
 他說,該基金是從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主動尋找與國內產業有關,具有重要創新專利,但缺乏資金的國外企業,利用併購或投資的方式取得這些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以強化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帶動產業升級發展。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101年12月21日共同宣布,鑒於去年9月1日開始實施之「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於試辦1年期間成效良好,雙方決定延續並予正式執行。TIPO與USPTO在PPH的合作顯示智慧局的專利審查成果已深獲國際肯定,並為推動台美兩國實質交流邁進重要的一大步。

台美經貿關係向來密切,美國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之一,去(100)年達7,715件。自去年9月1日試行PPH計畫以來,迄本(101)年10月底,TIPO共收到226件申請案,平均首次回覆時間為1.5個月,PPH申請至審結平均歷時3.2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

台美間進行PPH合作,提供兩國專利申請人多一項快速審查通道的選擇,符合申請人的期待。PPH計畫實施後,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依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申請人原本即可以拿美國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台美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在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Form for requesting participation in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rogram (PPH) between the TIPO and the USPTO)及相關訊息請參閱智慧局網頁:www.tipo.gov.tw/pph,另USPTO網頁: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pph/index.jsp亦提供PPH資訊。





業務主管:黃文發組長 02-23766114  行動電話0933-743757  [email protected]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行動電話0932-209047  [email protected]

 
經濟部智慧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將自2013年元旦施行,未來舉發爭議案件將從「全案舉發、全案審定」改為「逐項舉發、逐項審定」,且同一專利權之多件舉發案可合併審查,將有效提升專利爭議案件之審理效率。

智慧局指出,現行專利舉發是採全案舉發方式,例如1件發明專利案中有10個請求項,在審查舉發內容的過程中,智慧局如果認為請求項1至5項有舉發成立之可能性時,將通知專利權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刪除1至5請求項;若專利權人不願更正,而該舉發案審定成立時,則此專利權下所有項目都將被撤銷。

為符合國際潮流,此次舉發審查基準規定修訂,智慧局將發明、新型專利之舉發爭議案件從「全案舉發、全案審定」改為「逐項舉發、逐項審定」,以兼顧專利權人及利用人權益。

此次修法另賦予審查官對於舉發爭議案件審查上之「裁量權」,未來同一專利權有多起舉發案時,審查官可依裁量權,將多起案件合併審查,避免判決矛盾並提高行政效率。此外,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事證,但若出現智慧財產法院確定判決書等可明顯知悉的事證時,審查官可依「職權審查」將其納為事證,但須踐行專利權人答辯義務。

目前智慧局約有1,200件舉發案處理中,個案處理約需1至2年,每年可處理約900件;智慧局預估,修正條文實施後,應可大幅提升審理效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資料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100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將於102年1月1日全面施行。
這次專利法修正是全盤修正,修正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為配合全盤修正,智慧局總共修正了8個法規命令、增修5篇51章審查基準,而為利新法施行,並於今年年初開始分別於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舉辦15場宣導說明會,並召開30場公聽會。相關配套法規、專利審查基準及申請書表、專利審查資訊作業系統等,亦將與新專利法同步上路。
智慧局表示,這次修正可歸類為六大面向:
一、申請程序面:包括增訂專利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可主張優惠期;免除申請權證明文件;專利以外文本提出時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英、法、德、日、韓、葡、俄、西班牙文為限;生物材料寄存與存活證明合一;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得申請回復權利等。
二、實體審查面:刪除專利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增訂最後通知制度;增訂誤譯訂正制度;放寬專利權延長要件;增訂一案兩請處理規定;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等。
三、擴大保護面: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將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衍生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以回應國內產業界在創新設計之需求,強化對於設計成果之保護。
四、侵權救濟面: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增訂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均屬專利權效力不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五、強制授權面:當事人間無法協議授權由強制授權之事由,改為先置程序,並明定須與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再發明等事由連結,以作為強制授權之依據;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專利專責機關將依緊急命令或需用機關之通知而強制授權所需用之專利權;補償金一階段核定;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六、專利舉發面:廢除依職權撤銷;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逐項審查、逐項審定、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智慧局並研擬更具體之新專利法過渡適用彙整表。相關法規及資料均可至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閱。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
 
  • 課程代號 : 8MY4A2010
  • 上課地點 : 建國 (交通地圖)
  • 上課時數 : 24
  • 起訖日期 : 2013/1/5 ~ 2013/1/26
  • 上課時段 : 六 09:00~16:00
  • ~



    報名方式如下:
    1.臨櫃報名。
    2.電話報名:請撥打02-27005858#1電話訂單專線,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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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程代號 : 8MY3A1120
  • 上課地點 : 建國 (交通地圖)
  • 上課時數 : 15
  • 起訖日期 : 2012/12/15 ~ 2012/12/22
  • 上課時段 : 六 09:00~17:00
  • ~
  • 報名方式如下:
    1.臨櫃報名。
    2.電話報名:請撥打02-27005858#1電話訂單專線,由專人為您服務。
    3.線上報名:華岡興業基金會線上報名請看下方說明。
    參考價格:NT$6,000

  • 詳細內容:

     
    【iThome online/文/陳曉莉 (編譯) 2012-11-19】

    三星於法院文件中指出,幾乎可以確定蘋果與宏達電的和解包含了某些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這樣一來便會打破蘋果宣稱三星的專利侵權會造成永久傷害,而且無法透過授權金解決的說法。

    三星在上周五(11/16)要求法院強迫蘋果提交與宏達電(HTC)的和解內容,三星想知道此一和解內容是否包含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若答案是肯定的,將主張蘋果不得以造成無法挽救的後果為由來禁售三星產品。

    宏達電與蘋果在日前宣布達成全球和解協議,撤消彼此間的專利訴訟,並簽署涵蓋雙方現有與未來持有專利的10年授權協議。

    另一方面,蘋果已在美國贏得了與三星的專利訴訟,同時提出永久禁售侵犯相關專利之產品的請求,禁售公聽會預計於12月6日舉行。

    三星於法院文件中指出,幾乎可以確定蘋果與宏達電的和解包含了某些蘋果用來控告三星的專利,這樣一來便會打破蘋果宣稱三星的專利侵權會造成永久傷害,而且無法透過授權金解決的說法。

    專利部落客Florian Mueller則分析,法院清楚知道,若只根據專利是否可被授權來作為禁售令的發布與否,將會阻礙市場上的和解或授權意願,特別是此一和解是私下的,而非公開、公平、合理與非歧視(FRAND)專利授權。

    Mueller還說,蘋果也能延後與宏達電的和解協議,等到法院釋出三星產品的禁售令後再執行相關交易,因為對蘋果而言,三星是個比宏達電更具威脅的對手。(編譯/陳曉莉)

    November 20th, 2012

    11/19/2012